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08 筆 / 現在第 23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098001303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如約定工作時數超過此法定正
常工作時數時,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
主    旨: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正常工時超過每 2  週 84 小
          時時,其工資如何計算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8 年 5  月 4  日府勞資字第 0980067832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
              者,雇主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
              ,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及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
          三、另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
              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280  元,
              每小時 95 元,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協定之工
              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上開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
              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前開工作者如約定之
              正常工作時間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數,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
              應按時數增給,並非仍以每月 17,280 元為限。
正    本:新竹縣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檢查處
共 108 筆 / 現在第 2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