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正常工時超過每 2 週 84 小
時時,其工資如何計算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8 年 5 月 4 日府勞資字第 0980067832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
者,雇主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
,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及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
三、另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
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280 元,
每小時 95 元,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協定之工
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上開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
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前開工作者如約定之
正常工作時間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數,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
應按時數增給,並非仍以每月 17,280 元為限。
正 本:新竹縣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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