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內政部七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74) 台內勞字第三一五○四五號函所稱
「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
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前經內政部以七十四年十一
月九日 (74) 台內勞字第三六一九六七號函釋在案 (影本隨附) 。
二 另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七日 (74) 台內勞字第三○二六六五號函所
稱「事假、婚假、喪假期間」,係指依勞工請假規則所給予之假期。
本案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間
,法無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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