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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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台勞動二字第 3928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6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4月版)第 286-28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91-29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2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51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00-30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連續請事假超過十四日不滿一個月期間如遇例假、國定假日應如何處理
全文內容:一  內政部七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74) 台內勞字第三一五○四五號函所稱
              「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
              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前經內政部以七十四年十一
              月九日 (74) 台內勞字第三六一九六七號函釋在案 (影本隨附) 。
          二  另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七日 (74) 台內勞字第三○二六六五號函所
              稱「事假、婚假、喪假期間」,係指依勞工請假規則所給予之假期。
              本案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間
              ,法無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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