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函詢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公司)涉違反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44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1 年 7 月 19 日府勞外字第 1010178276 號函。
二、按本法第 4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次按本
會 91 年 9 月 11 日勞職外字第 0910205655 號函釋,略以本法第
4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係指「自然人或
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
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
為而言。復依本會 93 年 8 月 11 日勞職外字第 0930034960 號函
釋,略以客觀而言,雇主於進用員工時會請受僱者出示或繳交學經歷
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供查證或建檔,若應徵者係外國人,因外國人
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法應由雇主申請許可始得為之,故雇主當應注意
其是否應申請許可始得工作,如係外籍配偶應徵工作,雖依前開說明
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華工作,惟仍應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
婚」及「取得合法居留」之要件,故若雇主對前來應徵之外國人除已
比對過其所持居留證上之照片及所載資料外,再由其出示或繳交之證
件資料(例如:依親之戶籍資料等)核對後,仍確信該外國人係獲准
居留之外籍配偶進而聘僱者,似已盡其注意義務,得免其疏失之責。
惟個案之情狀不同者,仍不得一概而論,附此敘明。
三、參照上開本會 93 年 8 月 11 日函釋,認聘僱外國人工作應課以雇
主較高之注意義務,雇主對前來應徵之外國人除已比對過其所持居留
證上之照片及所載資料外,再由其出示或繳交之證件資料(例如:依
親之戶籍資料等)核對後,仍確信該外國人係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進
而聘僱者,始認定已盡其注意義務,得免其疏失之責。審酌非法容留
外國人從事工作與非法聘僱外國人工作之可責性相當,是以,統○公
司派遣外國人 N 君等 8 人至普○公司從事工作,普○公司既容許
外國人 N 君等 8 人停留於其處所為其提供勞務並對 N 君等 8
人有指揮監督之權利,自應查核該等人員是否為得合法在臺工作之外
國人,而普○公司僅查看 N 君等 8 人之外僑居留證,確認渠等非
逾期居留之外國人,即率予容留該等人員從事工作,未另行查證 N
君等 8 人依親之戶籍資料或工作許可等,確信渠等係獲准居留之外
籍配偶或經許可得在臺工作之外國人,難謂已盡其注意義務而無過失
之責,爰本案請 貴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參照上開本會 93 年 8
月 11 日函釋意旨,依上開本法規定,本諸職權卓處並副知本會。
正 本:桃園縣政府
副 本: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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