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本法第 48 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
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亦即外國人經許可或獲准居留之
外籍配偶不須許可在我國工作者,其工作權益依法應受到保障,且其
受保障之範圍與程度,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應與本國人有別,以
符合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1965 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
國際公約」及WTO國民待遇原則。
二、至於大陸地區配偶部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第 17 條之 1 規定略以,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
依親居留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又大陸地
區人民經許可在臺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故大陸
地區配偶如依法取得許可或獲准在臺長期居留者,均得在臺灣地區工
作,其工作權益依法應受到保障,且其受保障之範圍與程度,應與前
開之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相同。
三、外籍或大陸人士與我國國民結婚,為紓緩其家庭生活壓力,維持其家
庭經濟穩定及生活安定,保障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之工作權益,
為預防社會問題發生的重要方法。為此,本會已實施「外籍與大陸地
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期能藉提供就業服務與相關職業訓練措施,
培養其就業技能,以協助其順利就業。政府既然已有更前瞻的政策以
協助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就業之規劃,則外籍配偶、大陸地區配
偶與外國人如依法獲准在我國工作,應有本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適用。此外,為求周延,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依法許可或
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香港、澳門華僑或居民,亦有本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
四、綜上,本法為促進國民就業,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除定有專章保護
就業權益外,亦制定本國境內從事工作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章節條款
,為平等對待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爰將本法第 5 條適用之範圍
擴及於在本國工作之外國人等(包括:(1) 依法取得許可在我國境
內工作之外國人。(2)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依法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3) 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
依親居留,並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4) 依法
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5) 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
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6) 依法取得許可
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香港、澳門居民。)以貫徹本法規範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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