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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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三字第 022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50-45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479-48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2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所稱勞
          工,仍適用該法之勞工,包括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之勞工在內;所稱工
          作年資,係溯及適用該法之前,雇主及勞工若訂有數個勞動契約;其前後
          契約均未間斷,勞工連續工作,僅契約更換而已,則工作年資自最初受僱
          之日開始起算;前後契約若有間斷,則工作年資自間斷後所成立之契約開
          始之日起算。但勞雇雙方若有合併計算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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