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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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7)臺勞資二字第 06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團體協約法第十六條所稱勞動條件之定義及適用範圍
全文內容:一、團體協約法第十六條規定:「團體協約所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
              所屬雇主與工人所訂勞動契約之內容....」上開規定所稱「勞動
              條件」係指為保障勞工之最低收入與工作安全及健康生活的必要條件
              而言。如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加班之規定,童工女工之保護安
              全衛生設備、福利設施、僱用與解僱等;其最低標準於勞動基準法中
              已有明定。
          二、又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契約分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同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而
              團體協約所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所屬雇主與工人所訂勞動契約
              之內容;且來函又稱「不定期契約人員亦為貴會之會員」,因之,依
              上開規定,彼等不定期契約人員自應適用貴會與臺○公司蘇澳廠所締
              結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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