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團體協約法第十六條規定:「團體協約所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
所屬雇主與工人所訂勞動契約之內容....」上開規定所稱「勞動
條件」係指為保障勞工之最低收入與工作安全及健康生活的必要條件
而言。如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加班之規定,童工女工之保護安
全衛生設備、福利設施、僱用與解僱等;其最低標準於勞動基準法中
已有明定。
二、又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契約分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同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而
團體協約所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所屬雇主與工人所訂勞動契約
之內容;且來函又稱「不定期契約人員亦為貴會之會員」,因之,依
上開規定,彼等不定期契約人員自應適用貴會與臺○公司蘇澳廠所締
結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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