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未經預告終止契約,屬違約行為
全文內容:一 雇主不得於工作規則內片面規定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未依勞動基 準法第十五條規定預告雇主,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勞工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二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未依上開規定預告 雇主終止契約,係屬違約行為,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