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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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6)台內勞字第 51374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8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7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28-42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4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84-48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18-519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74-47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未經預告終止契約,屬違約行為
全文內容:一  雇主不得於工作規則內片面規定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未依勞動基
              準法第十五條規定預告雇主,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勞工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二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未依上開規定預告
              雇主終止契約,係屬違約行為,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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