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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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臺內勞字第 1382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3 年 03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定期契約之工人得具有公會會員資格,並得使用職工福利設施,如為無定
期契約之工人亦得適用職工福利設施之使用
全文內容:查定期契約工人,不論其僱用時間長短,均具有工會會員資格,並得享受
     職工福利設施;又臨時職員亦享受職工福利設施。
     附社會處呈內政部原文「查僱用三個月以上之臨時工與一般工人相同,享
     受福利設施,並具有工會會員資格,前經鈞部(四四)臺內勞字第六五四
     二五號代電及四二年十一月四日臺內勞字第三八二五五號令分別規定有案
     ,惟依照廠礦工人受僱解僱辦法第二條規定,工人分為定期契約與無定期
     契約工人兩種,已無臨時工,該定期契約工人,是否不論其雇用時間長短
     均得享受職工福利設施,並具備工會會員資格,又臨時職員可否享受職工
     福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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