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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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臺內勞字第 214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職工福利法規與解釋令彙編(88年4月版)第 4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法不能組織工會之其他企業組織職工雙方委員名額比例分配試辦原則
全文內容:關於依法不能組織工會之其他企業組織,其職工福利委員會除業務執行人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職工雙方委員名額、准依下列比例分配試辦:一、工
          人人數超過職員人數者,工人代表不得少於總名額三分之二。二、工人人
          數少於職員人數而在職工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工人代表不得少於總名
          額二分之一。三、工人人數未滿職工總人數三分之一者,工人代表不得少
          於總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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