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保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請依說明輔導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115 年 3 月 26 日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
生環境委員會第 3 次全體委員會議口頭質詢辦理。
二、為保障罹癌勞工職場相關勞動權益,請輔導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勞工
權益,並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
(一)為保障罹癌勞工求職及僱傭關係成立後相關權益保障,勞工如經面
試後經雇主通知錄取,勞雇雙方即已就勞動契約達成合意,如未另
約定生效之附帶條件,則契約已成立並發生效力,雇主不得任意取
消錄取約定。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之事業單位,雇主與罹癌勞工約定之
工作時間、工資及請休假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又依勞工請
假規則第 5 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法定期限,經以事假或
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勞工因罹癌留職停薪
,於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事業單位應即予以復職,非有本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情事,不得與勞工終止勞動
契約。又如雇主欲以本法第 11 條第 2 款所定「業務緊縮」為由
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客觀上確有縮小事業實際營業狀況之業務
規模或範圍;且業務緊縮與否,應視實際業務狀況而定,非僅指營
業項目或生產品有無變動。如雇主僅因一時營業額減少,但部門仍
正常運作而需要勞工,難認係業務緊縮,仍應依個案事實審認。
(三)罹癌勞工申請調整職務或請求提供教育訓練,雇主不得以此即認為
勞工不可勝任工作而逕予解僱。另,雇主縱有本法第 11 條所列事
由,仍應遵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亦即雇主善盡職場合理調整或工
作安置義務後,勞工仍有無法勝任工作之情事,始得依法預告終止
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或本法第 17 條規定給付
資遣費,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
間之工資。另本部訂有「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罹
癌勞工如有符合相關情形,可向雇主提出職場合理調整,本部並於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置職場合理調整諮詢輔導窗口,協助勞
雇雙方實施職場合理調整(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
)。
三、為維護罹癌勞工自身權益,應促進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
(一)罹癌勞工受雇主片面取消錄取通知、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等勞資爭議
事件,請積極輔導其透過行政調解,並提供法律扶助等相關協助資
訊,以維護其權益。
(二)為協助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本部每年對當前職場重要實務關懷
議題,辦理員工協助方案教育訓練,將罹癌勞工之職場友善措施納
入教育訓練主題,支持企業發展勞工關懷措施。
(三)另為鼓勵企業重視對罹癌勞工的關懷與協助,本部亦辦理「推動工
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於今(115) 年度新增補助企業辦理罹
癌勞工之關懷協助課程,以協助企業加強主管或同仁覺察重大傷病
勞工之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營造友善職場。
四、有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可至本部官網(網址:https://www.mol.
)下查詢「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
益」,另相關教育訓練與補助申請資訊可至「工作生活平衡網」(
https://wlb.mol.gov.tw/)瀏覽查詢,或撥打諮詢專線 3343-1150
。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
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勞
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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