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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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0)台勞動二字第 0174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6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0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1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1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19-22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41-242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7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年度終結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
          三款之規定,均係工資。雇主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發給勞工於特別休假日未
          休而工作之工資,如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時,依法自應併入
          平均工資計算。惟事業單位如採由勞工自行擇日休假之方式,則於年度終
          結雇主發給之應休未休日數工資,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
          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
          無明定,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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