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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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臺內勞字第 65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8 年 05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
要  旨:
依據照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有關論貨計件給資勞工、參加勞
工補習教育,可依開始補習教育前一個月計件平均工資給予
全文內容:論貨計件給資勞工、參加勞工補習教育依照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
     定應在工時內授課時間之工資,可依開始補習教育前一個月計件平均工資
     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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