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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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臺勞資二字第 054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無工會組織之事業單位勞資雙方可於不違背勞工法令規定下,自由協商締
結有關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及年終獎金等事宜之協定
全文內容:一  為促進勞資合作,發展生產事業,本會亦鼓勵無工會組織之事業單位
              勞資雙方,本乎情、理、法及誠信原則,在不違背勞工法令有關之規
              定下,進行自由協商,締結有關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及年終獎金
              等事宜之協定。
          二  至締約當事人資方代表,可由雇主自行指派之;勞方代表應經全體勞
              工各個所授與特別書面委任,經指派或委任之雙方代表協商所簽訂之
              協定,應為雙方共同遵循,無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另協商過程可由
              勞資雙方自行決定。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
  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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