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工會組織之事業單位勞資雙方可於不違背勞工法令規定下,自由協商締 結有關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及年終獎金等事宜之協定
全文內容:一 為促進勞資合作,發展生產事業,本會亦鼓勵無工會組織之事業單位 勞資雙方,本乎情、理、法及誠信原則,在不違背勞工法令有關之規 定下,進行自由協商,締結有關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及年終獎金 等事宜之協定。 二 至締約當事人資方代表,可由雇主自行指派之;勞方代表應經全體勞 工各個所授與特別書面委任,經指派或委任之雙方代表協商所簽訂之 協定,應為雙方共同遵循,無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另協商過程可由 勞資雙方自行決定。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 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