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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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102014016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被保險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再受僱原投保單位就業加保者,不論其回
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主    旨:有關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之 1  規定所稱「再受僱原投保單位」
          之認定標準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2  月 18 日保給失字第 10260090360  號函。
          二、為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立法意旨,並避免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運
              用其契約屬性請領津貼之道德風險,被保險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
              再受僱原投保單位就業加保者,依旨揭細則第 14 條之 1  規定,不
              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正    本:勞工保險局
副    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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