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之 1 規定所稱「再受僱原投保單位」
之認定標準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2 月 18 日保給失字第 10260090360 號函。
二、為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立法意旨,並避免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運
用其契約屬性請領津貼之道德風險,被保險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
再受僱原投保單位就業加保者,依旨揭細則第 14 條之 1 規定,不
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正 本:勞工保險局
副 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