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有關失業給付「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其起算點為何一節,不論一次
領滿失業給付、分次領滿失業給付,依該法第 16 條規定,保險年資應重
新起算,其起算點為領滿後當次再就業加保生效之日。至於失業給付未領
滿 6 個月,再就業後即穩定就業並加保滿 1 年以上,應回歸該法第 1
1 條及第 16 條規定,得再請領失業給付最長發給 6 個月。
一、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合計領滿 6 個月失業
給付」應如何計算一節,查失業給付係為提供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保
障,與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係獎助之性質不同,二者合併領取之以「金
額」計算對申請人較為有利,故宜以合計領滿相當於 6 個月失業給
付金額計算
二、有關上開規定「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其起算點為何一節,不論
一次領滿失業給付、分次領滿失業給付,依該法第 16 條規定,保險
年資應重行起算,其起算點為領滿後當次再就業加保生效之日。至於
失業給付未領滿 6 個月,再就業後即穩定就業並加保滿 1 年以上
,應回歸該法第 11 條及第 16 條規定,得再請領失業給付最長發給
6 個月。
三、有關就業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 3 個月以
上者」如何計算一節,應以參加就業保險「合計滿 3 個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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