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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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101014039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勞
資爭議,於爭議結果確定前,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主    旨: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並依就業保險
          法第 23 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於爭議結果確定前,不得請領提早就業
          獎助津貼,請  查照。
說    明:復貴局 101  年 9  月 10 日保給失字第 10160841050  號函。
正    本:勞工保險局
副    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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