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勞 資爭議,於爭議結果確定前,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主 旨: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並依就業保險 法第 23 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於爭議結果確定前,不得請領提早就業 獎助津貼,請 查照。 說 明:復貴局 101 年 9 月 10 日保給失字第 10160841050 號函。 正 本:勞工保險局 副 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本會勞工保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