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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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0)臺勞資二字第 245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一年內遲到、早退達七十二次,雇主可否以遲到、早退三次各為曠工
半日為由,逕行終止契約
全文內容:按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
          預告逕行終止契約,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此乃「
          法定終止事由制」,另「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自不
          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而援引上述條文
          ,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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