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一年內遲到、早退達七十二次,雇主可否以遲到、早退三次各為曠工 半日為由,逕行終止契約
全文內容:按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 預告逕行終止契約,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此乃「 法定終止事由制」,另「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自不 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而援引上述條文 ,不經預告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