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故未於休假日出席教育訓練,不得以曠工論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係為勞工法定權利,事業單位於休假 日辦理勞工教育相關訓練,自不可強制勞工參加,如勞工因故未出席受訓 ,應不可以曠工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