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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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5013019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特別休假由勞雇協商排定實施時,嗣因可歸責雇主而無法實施,應以該月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包括延時、假日出勤加給工資),推算應休未休特
別休假工資;如未事先排定,致年度終結時無法確明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所
屬月份,且屬可歸責雇主,其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發給,可由勞雇雙方協商
主    旨:所詢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3  款規定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勞工局 105  年 1  月 20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50074393 號函
              。
          二、依本部 105  年 1  月 5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40132851 號函略以
              :「... 上開所稱「平日之工資」應按勞雇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時間之
              工資(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推計。」。倘經勞雇
              雙方協商排定「特定日期」實施特別休假,嗣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而
              無法實施時,應以該月份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
              日出勤加給之工資),推算該日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三、勞雇雙方如未事先排定特別休假日期,致於年度終結時無法確明未休
              畢之特別休假日所屬月份,且係屬可歸責於雇主事由而致未休畢者,
              其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如何發給,法無明定,可由勞雇雙方協商。
正    本:臺南市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
  0131328 號函,自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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