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查「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
,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
資。」前經本會 79 年 12 月 27 日台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七六
號函釋在案。故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
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
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二 本會 79 年 12 月 27 日台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七六號函所稱「
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尚非僅以勞動基準法所列各條終止勞動契約規
定之條次為判斷,仍應就各條款規定之情事依事實個案認定之,如年
度開始雇主即強制勞工退休,致勞工未能有充分時間安排特別休假時
,雇主應發給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
三 本會 77 年 01 月 07 日台七十七勞動三字第八三二○號函及內政部
74 年 11 月 21 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二三○號函應停止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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