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勞工於年度終結時如未休完特別休假, 雇主應結算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工資並於最近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
全文內容:一、台端 81.6.8 來函悉。 二、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滿二十八年後,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 定,該年之特別休假應有三十天,至特別休假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 商排定。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 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應結算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之工資並於最 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故 台端領取因年度終結而未休完之 特別休假日數工資之日期,如符合前述規定尚無不當。 三、檢附有關法令,請參考。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 0131328 號函,自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