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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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79)勞動二字第 0790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如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該日數不發給工
資,而保留至下一年度或其他年度使用,自屬可行
主    旨: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如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其應休未休日數
          不發給工資,而保留至下一年度或其他年度使用,為法所不禁,自屬可行
          ,復請查照。
說    明:復貴局 79.4.4 七九高市勞局二字第○○四二二○號函。
正    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本會勞動條件處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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