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特別休假之排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76.3.19 七六社一字第一六五六三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
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勞工特別休假日期之排定,應依上開
規定辦理。惟如確無法協商排定時,得以勞工當年度應休特別休假日
數之半數,由雇主依事業經營需要予以排定,其餘由勞工自行排定。
此排定原則並應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
正 本: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副 本:本部勞動司(條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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