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實施金融檢查可否以特別休假為之疑義
主 旨:關於銀行實施金融檢查可否以特別休假為之疑義,請 查照。 說 明: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乃為使勞工於工作一段時間後 能獲得休息及休閒活動之機會,以消除身心疲勞,進而提高生活品質。同 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之,以便勞工能事先有效地安排其休假,而銀行金檢制度,係不經預告指 定員工離開工作崗位數目,以便檢查其業務,實與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之 目的不同,惟如經與員工協商同意以特別休假安排尚無不可。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