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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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勞動二字第 02456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77-27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0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35-336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78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3 輯 29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銀行實施金融檢查可否以特別休假為之疑義
主    旨:關於銀行實施金融檢查可否以特別休假為之疑義,請  查照。
說    明: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乃為使勞工於工作一段時間後
          能獲得休息及休閒活動之機會,以消除身心疲勞,進而提高生活品質。同
          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之,以便勞工能事先有效地安排其休假,而銀行金檢制度,係不經預告指
          定員工離開工作崗位數目,以便檢查其業務,實與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之
          目的不同,惟如經與員工協商同意以特別休假安排尚無不可。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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