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公司規定「除駕駛員確因業務需要無法休假,於全年未請事假或曠職
而有實際出勤者,得按實際發給外,其餘人員請領之不休假加班不得超過
其應休假日數之二分之一」是否適法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85、7、18 八五勞二字第一七六三○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於提供勞工休憩之機
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係為顧及勞
工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特別休假權利喪失,而規定雇主應予相當
天數之工資補償。故事業單位如訂有勞工必須於年度終結前休畢或休
畢一定比例之特別休假,如未休畢視同放棄之規定,且給予勞工相當
充分之自主休假權,則該規定於法尚無不合。
三、關於是否可以勞工全年有無事假或曠職作為核給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日
數工資之標準乙節,本會同意貴處之處理意見。
正 本: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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