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102)勞保一字第 102014052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研發替代役役男既已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如因與用人單位所訂之契
約屆滿而離職,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就業保險法申請失業給付
主    旨:有關研發替代役役男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相關疑義乙案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9  月 9  日職業字第 1020039012 號函。
          二、查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
              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失業給付之規定。又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100  年 7  月 28 日勞資 2  字第 1000080306 號函示
              略以,研發替代役男依法於用人單位服務期間之勞動契約符合勞動基
              準法第 9  條及施行細則第 6  條所稱之「特定性工作」。據此,案
              內研發替代役役男既已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如因與用人單位所
              訂之契約屆滿而離職,符合前開規定者,得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申
              請失業給付。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