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研發替代役役男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相關疑義乙案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9 月 9 日職業字第 1020039012 號函。
二、查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
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失業給付之規定。又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100 年 7 月 28 日勞資 2 字第 1000080306 號函示
略以,研發替代役男依法於用人單位服務期間之勞動契約符合勞動基
準法第 9 條及施行細則第 6 條所稱之「特定性工作」。據此,案
內研發替代役役男既已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如因與用人單位所
訂之契約屆滿而離職,符合前開規定者,得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申
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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