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22 筆 / 現在第 21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動 2字第 2523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基準法 40 條第 1  項「事後補假休息」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工作結束後隨即予以補假休息,惟勞雇雙方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
補假休息亦無不可
主    旨:關於勞動基準法四十條第一項「事後補假休息」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78 10 6  經(78)人字第○五一七七一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四十條第一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
              繼續工作之必要者,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所謂「
              事後補假休息」之立法意旨,在使勞工調節身心、恢復疲勞,故應於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隨即予以補假休息,惟勞雇雙方於
              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亦無不可。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共 22 筆 / 現在第 2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