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勞動基準法四十條第一項「事後補假休息」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78 10 6 經(78)人字第○五一七七一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四十條第一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
繼續工作之必要者,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所謂「
事後補假休息」之立法意旨,在使勞工調節身心、恢復疲勞,故應於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隨即予以補假休息,惟勞雇雙方於
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亦無不可。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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