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稱「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可否跨月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項第六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按勞務提供係 勞動者之主要義務,且勞務提供具有繼續性,而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 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是以,本案所稱「一個月」應以首次曠 工事實發生之日起依曆計算一個月。至「一個月」期間之終止應依民法第 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