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復有關職業災害疑義
全文內容:一、復貴處八十三年五月十六日經加處 (八三) 勞字第○○四○六六號函 。 二、本案產業工會會員參加產業工會舉辦之勞工教育講習,於途中發生車 禍,因其活動與原事業單位無關,不宜以職業災害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