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共 286 筆 / 現在第 225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勞動三字第 11118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如同一事故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支
付補償者,得予以抵充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補償規定,至雇主為職業災害
補償責任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並負擔保險費者,保險給付自得抵充前述
勞動基準法補償
主    旨:有關○○縣○○○○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職業災害補償適用」疑義乙案,
          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八四勞二字第七一○九號函。
          二、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
              補償者,為避免雇主雙重負擔,故該條但書規定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所稱「其他法令」,應視職業災害發生後依實際狀況可得適用之法令
              而定。至於雇主為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並由雇主
              負擔保險費者,所領之保險給付,自得抵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所定職
              業災害補償費。
正    本: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副    本: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等單位、本會法規會、勞動條件處
共 286 筆 / 現在第 225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