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縣○○○○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職業災害補償適用」疑義乙案,
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八四勞二字第七一○九號函。
二、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
補償者,為避免雇主雙重負擔,故該條但書規定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所稱「其他法令」,應視職業災害發生後依實際狀況可得適用之法令
而定。至於雇主為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並由雇主
負擔保險費者,所領之保險給付,自得抵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所定職
業災害補償費。
正 本: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副 本: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等單位、本會法規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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