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
公告事項:左列經指定之事業單位,應自八十三年一月起,按月於次月十日前填載職
業災害統計月報表函報其所在地之勞工檢查機構;其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
之填載,應依規定辦理。
一 餐旅業、機械設備租賃業、環境衛生服務業、大眾傳播業、醫療保健
服務業、修理服務業、洗染業、國防事業之僱用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
上者。
二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轄適用勞工安全衛
生法之事業單位。
三 曾被指定之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並經勞工檢查機構通知應按
月陳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之事業單位:其僱用勞工人數降至未滿三十
人者,仍應繼續陳報。
四 第一項之事業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者及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燃
氣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造林業、伐木業僱
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經隨機抽樣由檢查機構通函告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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