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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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職業字第 2000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規暨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85 頁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89年11月版)第 286-28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限因公受傷,於聘僱期限屆滿時,仍未痊癒,可否停
止工作留華治療疑義
全文內容:查依據內政部七十五年十月十八日 (七十五) 台內勞字第四三八三二四號
          :「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其定期契約因屆滿
          而終止,雇主可不續給產假及產假工資;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
          傷害、殘廢或死亡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有關規定予以補
          償。」之函釋,定期契約工並不因遭遇職業災害或受公傷至聘僱期限屆滿
          時仍未痊癒者而不得終止契約,惟如外籍勞工依其他法令 (如勞工保險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 規定可繼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者,仍准其留
          華至治療終止或請領殘廢補助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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