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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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7013016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於撫育雙(多)胞胎之受僱者情形,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雙(多
)胞胎子女,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時,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主    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規定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6 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
              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多數父母仍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
              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爰加以規定。
          二、復依本法第 22 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 16 條
              及第 20 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該規定係因受僱
              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請假,但有正當
              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之規定。至「正當理由」之判斷
              ,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三、撫育雙(多)胞胎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
              法單獨兼顧雙(多)胞胎子女之照顧責任,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雙
              (多)胞胎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本法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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