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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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12014794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10  日前」計算方式
,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次日起,依曆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
始日之前一日止
主    旨: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10  日前」之期間計
          算方式,請查照。
說    明:一、為減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企業運作及人力調配之影響,讓雇
              主可及早因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受
              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 10 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二、有關「10  日前」之計算方式,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之次日
              起,依曆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之前一日止。例如:受僱者
              育嬰留職停薪之始日為 5  月 15 日,則受僱者至遲應於同年 5  月
              4 日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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