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10 日前」之期間計
算方式,請查照。
說 明:一、為減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企業運作及人力調配之影響,讓雇
主可及早因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受
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 10 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二、有關「10 日前」之計算方式,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之次日
起,依曆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之前一日止。例如:受僱者
育嬰留職停薪之始日為 5 月 15 日,則受僱者至遲應於同年 5 月
4 日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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