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4 筆 / 現在第 10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職業字第 093000383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11 期 5-1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九十三年度促進中高齡失業者就業補助計畫」
主    旨:檢送本局「九十三年度促進中高齡失業者就業補助計畫」一份 (如附件)
          ,請轉知相關民間團體踴躍提出申請,請  查照。
說    明:一、本局為協助中高齡失業者再就業,結合民間團體辦理各項就業促進相
              關活動,以提高渠等人員之就業機會。
          二、凡有意願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請依是項計畫所附申請書格
              式填具相關資料,並檢齊規定之文件,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 (以
              郵戳為憑) 函送本局辦理。

附    件九十三年度促進中高齡失業者就業補助計畫
          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二、目的:結合民間團體,針對中高齡 (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 失業者,
              以就業為主題,辦理促進就業相關活動,提升中高齡失業者之就業意
              願與就業能力,進而協助其穩定就業。
          三、服務對象:中高齡失業者;以優先協助渠等人員中具有工作能力、工
              作意願、失業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原則。
          四、補助對象: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五、補助計畫範圍:
           (一) 辦理中高齡失業者生涯規劃、就業準備、求職技巧研習等就業促進
                相關作法。
           (二) 辦理中高齡失業者就業資源宣導、職業觀念宣導等就業促進相關作
                法。
           (三) 其他可提升中高齡失業者就業意願、就業能力,或協助其穩定就業
                之作法。
          六、補助金額及限制:
           (一) 每一單位限提一案。
           (二) 計畫執行期間自本局核定補助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 以各單位提案之計畫內容為主要考量標準,每案最高以補助新台幣
                六十萬元整為限。
           (四) 所送計畫應按本局核定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事宜,應事先書面
                報經本局同意始得變更。
           (五) 所送計畫不得重複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
          七、評選方式:由本局公開徵求提案後,組成評審小組審核決定。
          八、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 (請以 A4 紙張繕打) :
                1.申請書 (如附件一) 。
                2.核准立案登記文件、章程影本各一份。
                3.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標、服務對象及來源、辦理
                    項目及具體內容、執行策略及執行方式、預期績效、績效評估
                    標準、辦理時程、地點及後續追蹤輔導等) 。
                4.計畫經費概算表 (內容應包括經費項目、數量、單價、金額及
                    說明等,編列標準請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
                    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如附件二) ) 。
                5.計畫主持人、工作人員之姓名、學經歷及單位執行類似案件之
                    經驗與績效等相關資料。
           (二) 申請期限:
                申請單位請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 (以郵戳為憑) 掛號郵寄「台
                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四樓職業訓練局就業輔導組收」
                ,以供本局審核。
           (三) 評審結果:
                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個別通知申請單位,入選計畫之內容本
                局得建議修改,未入選之計畫,將原件退回。
          九、結案及核銷:
           (一) 各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檢齊本案下列表件至局辦理經費
                核銷事宜:
                1.執行成果報告:內容應含 (1)  前言、(2) 計畫摘要、(3) 執
                    行情形、(4) 成果分析、(5) 績效評估 (具工作能力與工作意
                    願個案佔活動人數比例、參與個案滿意度調查分析、後續就業
                    率情形等) 、(6) 建議事項、(7) 中高齡者參與名單 (含姓名
                    、年齡、身分證號、聯絡電話、失業期間、輔導情形及個案來
                    源管道等) (8) 活動相片剪輯、(9) 成果報告電子檔案、(10)
                    其他相關附件;參考範例如附件三。
                2.無重複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切結書。
                3.經費支出分攤表。
                4.經費支出明細表。
                5.經費支出原始憑證 (含樣張) 。
                6.其他本局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暨物件。
           (二) 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有不實或有
                逕自變更計畫內容暨執行相關事宜者,取消及停止經費補助。
          十、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當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實施期間:本計畫自核定日起實施。

附件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壹、經費編列
          一、各項標準
          ﹝一﹞‧加班費:加班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支給。
          ﹝二﹞‧鐘點費: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
                  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本會人員專題演講不得支領演講費。
          ﹝三﹞‧稿費:
                  1‧撰稿每千字中文七五○元。屬講義撰稿費者,不得超過授課
                      鐘點費且以二小時為上限。特別稿件中、外文每千字一、○
                      ○○元。
                  2‧一般譯稿外文譯中文每千字七五○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
                      文九五○元,以外文計。
                  3‧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外文譯中文七五○元,以中文計;中文
                      譯外文九五○元,以外文計。
                  4‧特別譯稿每千字〈包括法、德、西、阿、葡、古代經典、科
                      技書刊、法律條文〉外文譯中文一、○○○元,以中文計;
                      中文譯外文一、二○○元,以外文計。
                  5‧會議記錄整理每千字三○○元。
                  6‧速記費每小時一、二○○元。
          ﹝四﹞‧審查費;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一七○元,外文二一○元。按件
                  計酬者中文每件六九○元,外文每件一、○四○元。
          ﹝五﹞‧郵電費:
                  1‧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
                      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2‧委辦案件,受委託單位不宜以電話費單據全額辦理核銷。
          ﹝六﹞‧旅運費
                  1‧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特任、簡任、薦
                      任級以下及技工標準支給,民間團體及個人比照相關職等辦
                      理。
                  2‧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
                      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宿者,受訓
                      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
                      一支給膳費。
                  3‧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訓練機構供膳二餐以上者,即認定為
                      供膳,不再支給膳費。
          ﹝七﹞‧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者,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
                      法規定辦理。
                  2‧補助團體或私人經費,如其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
                      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審。如領
                      受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可憑領據列報,
                      審計機關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二、本會辦理活動所需各項費用編列上限標準如下:
          ﹝一﹞‧講座鐘點費:國外聘請者每節二、四○○元。國內聘請者,專家
                  學者每節一、六○○元,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每節一、二
                  ○○元。
          ﹝二﹞‧場地費:每日八、○○○元。
          ﹝三﹞‧餐費:早餐每人份五○元。
                  午餐每人份一○○元。
                  晚餐每人份三○○元。
          ﹝四﹞‧住宿費:每人天八五○元。
          ﹝五﹞‧茶點費:每人次三○元。
          ﹝六﹞‧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三○○元。
          ﹝七﹞‧工作人員費:最高每日三、○○○元,每人最高以一、○○○元
                  為限。
          ﹝八﹞‧雜費:最高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
                  、及工作人員服務費﹞總計百分之五。
          ﹝九﹞‧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各項費用總合扣除出席費、鐘點費、稿費
                  、差旅費、及工作人員服務費之費用後,剩餘經費百分之十五。
                  由補助費支應之案件,不得負擔管理費。
                  雜費及管理費應視情形調降。
          ﹝十﹞‧國內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一○○萬元。
          ﹝十一﹞‧聯誼活動費:每人一○○元﹝二天以上活動才可編列﹞。
          ﹝十二﹞‧場地佈置費:每場三、五○○元。
          ﹝十三﹞‧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三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與業務有關之文件或資料經核定交本會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
                  ,因屬職責範圍,不得支領稿費。
          ﹝二﹞‧出席費: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
                  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專案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為限,每次在
                  二、○○○元範圍內支給出席費,引言人、主持人、串場主持人
                  比照辦理。但本會出席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引言費、主持費
                  等費用。
          ﹝三﹞‧除有下列情形得支領鐘點費 (內聘每節八○○元) 外,本會人員
                  擔任本會各項宣導、觀摩、研習活動講座或接受委託或補助單位
                  邀請擔任講座,均不得支領鐘點費及稿費:
                  1‧非辦公時間擔任講師授課者。
                  2‧有下列情形,經專案簽准者:
                   (1) 新修訂法令實施初期,須密集宣導。
                   (2) 新政策方案或計畫措施之宣導,須本會人員主講。
                   (3) 具時效性無法立即安排外聘講座授課。
                   (4) 非主管業務惟因「學有專精」奉派擔任講座。
                   (5) 應委託或補助單位邀請擔任與業務有關,且非本單位人員
                        無法勝任之課程講座。
          ﹝四﹞‧綜合座談業務諮詢係屬業務單位之權責不得支領諮詢費。
          ﹝五﹞‧因公奉派授課者,有關差旅費之支給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核實列支。
          ﹝六﹞‧各單位主管應本於權責妥適指派人員擔任講師,不得影響業務之
                  推展。
          ﹝七﹞‧經專案核可授課並支領鐘點費者,每月不得超過十六小時,由各
                  單位自行列管,同仁並應本誠信原則報核。
          ﹝八﹞‧依「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規定,公務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
                  奉派出差於假日實際執行職務者,准予差畢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擇
                  期補休假。惟為避免重複支領給與,假日擔任講師授課如已支領
                  鐘點費者,不得再補休。
          ﹝九﹞‧本注意事項未規範之項目,不得另立名目支領。
          貳、辦理核銷案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一‧付款時應注意事項
          ﹝一﹞‧暫付款如屬委〈合〉辦案件,依契約規定辦理付款;如未訂約者
                  以暫付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屬自辦需要當場立即支付款項
                  者,應經簽奉核准並檢附借據辦理預借,並於各項活動結束二週
                  內,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二﹞‧經費之撥付以匯入帳戶為原則,並應詳實提供各債權人〈受款單
                  位或個人〉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
          ﹝三﹞‧核銷案件應檢附原簽〈含原經費概算表〉、成果報告表、經費報
                  告表及原始憑證併案辦理核銷。
          ﹝四﹞‧核銷案件實際支出金額超出原計畫經費數額者,應敘明原因簽奉
                  核定後辦理。
          ﹝五﹞‧自辦計畫各項目,在原編列經費百分之十範圍內可相互勻支。
          二‧粘貼憑證應注意事項。
          ﹝一﹞‧粘貼憑證應蓋經手、驗收及證明、主管等各級人員職章。
          ﹝二﹞‧領據應敘明領款事由及金額,經由相關各級人員簽章證明。
          ﹝三﹞‧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章負責證明與原本
                  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對法人及民間團體之
                  分攤支付款項,應檢附原始憑證核銷為原則。
          ﹝四﹞‧委辦案件開列發票及收據之抬頭,應填註受委託單位之名稱為原
                  則。
          ﹝五﹞‧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
                  、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
                  約副本或抄本。
          ﹝六﹞‧各受委託或補助單位,於支付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
                  繳申報手續。
          ﹝七﹞‧非本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註記本國文字。
          ﹝八﹞‧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機器作業無法用大寫數字表
                  示者,不在此限。
          ﹝九﹞‧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
                  、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
                  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三‧經費分攤表應注意事項:
          ﹝一﹞‧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
                  加附支出分攤表。
          ﹝二﹞‧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附支出分攤表,由主辦
                  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
                  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分攤表。
          四‧差旅費及加班費結報應注意事項:
          ﹝一﹞‧員工加班應按月以處室為單位一次彙總填具印領清冊領款及核銷
                  。
          ﹝二﹞‧國內出差旅費各單位應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每週彙總辦理領
                  款及核銷。

附件  三:九十三年度促進中高齡失業者就業補助計畫成果報告 (參考範例)
          計畫名稱:○○○○○○○○○○○○○○○○○
          執行期間:九十三年○月○日至九十三年○月○日
          補助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執行單位:○○○○○○○○○○○○○
          目          錄
          壹、前言.....................○
          貳、計畫內容摘要.................○
          參、計畫執行情形.................○
          肆、追蹤輔導情形.................○
          伍、成果分析...................○
          陸、績效評估...................○
          染、建議事項...................○
          捌、附件.....................○
          ● 核定補助函................○
          ● 計畫書..................○
          ● 各場次活動手冊..............○
          ● 參與名單.................○
          ● 績效評估相關資料.............○
          ● 個案及活動成果之統計分析圖表.......○
          ● 活動相片剪輯...............○
          ● 成果報告電子檔案.............○
          ● 其他相關附件...............○
相關圖表:
共 14 筆 / 現在第 10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