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後,是否得選擇補休等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6 年 2 月 7 日府社勞資字第 1060026493 號函。
二、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
及第 3 項規定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至於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
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休息日出勤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
補休標準(包含補休時數是否依該法第 24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
定加成計給等標準)及補休期限等事宜,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惟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擬領取工資,不同意選擇補休,雇主仍
應依勞工之選擇辦理。雇主若片面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僅能
換取補休,即涉違反該法規定。
正 本:南投縣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