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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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安二字第 0115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釋示漏電斷路器裝置位置乙案
全文內容:一、復貴公司鹿 (總務) 第八七○○四號函。
          二、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雇主對於使用對
              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濕潤場
              所、鋼板上或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及臨時用電設備,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
              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又
              依據電業法、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漏電斷路器以裝
              置於分路為原則。
          三、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非相關人員進入,
              無感電之虞者,則無須另加裝漏電斷路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