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此為法定之正常工時,勞雇雙
方約定之正常工時少於法定正常工時者,係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與法定正常工時之時間內工作,工資如
何發給,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之。
二、事業單位配合政府行政機關實施每月週休二日,調移部分紀念節日之
半日於每月第二及第四週週六放假,若因業務需要使勞工於該週六出
勤工作八小時,其中屬於調移紀念日半日四小時部分,應加發半日工
資,其他屬法定每週正常工時四十八小時以內者,工資之發給,依前
項規定辦理,惟事業單位如有優於該法之規定,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