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核定航空公司空勤組員 (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為勞
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奉臺灣省政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台八七勞動二
字第○二八六○九號函辦理。
二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
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
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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