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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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101000782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勞資雙方約定每日工作時間之起訖應予以確明,並據以認定其「每日
」之工作時間是否確符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相關規定
主    旨:所詢勞動基準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3  月 13 日高市勞條字第 10131212300  號函。
          二、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細第 7  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
              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
              中約定。勞雇雙方自得依前開規定,就每日工作時間之起訖及換班相
              關規定在符合該法相關規定之前提下另為約定,合先敘明。
          三、本案應就勞資雙方約定之每日之起訖時間予以確明,嗣據以認定其「
              每日」之工作時間是否確符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相關規定。另,本案
              之工作時間縱經確明得分認屬二日之工作時間,以其前一日為夜間工
              作,次日甫逾甚或未達 8  小時復又出勤,仍難認符勞動基準法第 3
              4 條應予適當休息之規定。
正    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7
  0130377 號函,與 107  年 1  月 31 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條文
  修正規定未合部分,自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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