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98 筆 / 現在第 2 筆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關 2字第 104012868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選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5  條等規定辦理,而
選舉之方式如分配代表人數、公告事項等,由工會經內部民主程序議定,
惟應同時兼顧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予以分配
主    旨:有關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方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
              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
              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又該辦法第 7  條
              規定:「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次查,該辦法第 9  條規定,依第 5  條辦理選舉者,應於選
              舉前 10 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項。
          二、基上,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依前開規定辦理,爰工會辦理其選舉
              之方式,例如分配勞方代表人數(屬工會會員或非會員)、公告(投
              票日期、時間、地點)、方式(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中選舉之
              或採直選或非直選)等選舉相關事項,由工會經內部民主程序議定之
              。惟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工會於辦理上開選
              舉時,應同時兼顧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予以分
              配之。
          三、另關於本部 101  年 6  月 1  日勞資 1  字第 1010126087 號函說
              明四所提勞資會議選舉部分(詳如附件),不再援用,請輔導及協助
              轄下工會及事業單位依上開說明辦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
          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
          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勞動部勞動關係司(二科)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1  年 6  月 1  日勞資 1  字第 10101
  26087 號函,說明四所提勞資會議選舉部分不再援用。
共 98 筆 / 現在第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