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方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
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
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又該辦法第 7 條
規定:「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次查,該辦法第 9 條規定,依第 5 條辦理選舉者,應於選
舉前 10 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項。
二、基上,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依前開規定辦理,爰工會辦理其選舉
之方式,例如分配勞方代表人數(屬工會會員或非會員)、公告(投
票日期、時間、地點)、方式(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中選舉之
或採直選或非直選)等選舉相關事項,由工會經內部民主程序議定之
。惟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工會於辦理上開選
舉時,應同時兼顧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予以分
配之。
三、另關於本部 101 年 6 月 1 日勞資 1 字第 1010126087 號函說
明四所提勞資會議選舉部分(詳如附件),不再援用,請輔導及協助
轄下工會及事業單位依上開說明辦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
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
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勞動部勞動關係司(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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