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之勞工選舉代表選任方式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1 年 7 月 10 日高市勞檢統字第 10170953500 號函。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勞工安全衛
生委員會之成員應包括「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所稱「勞工選舉
之代表」,其選任方式應由雇主召集全體勞工直接選舉,或由勞工共
同推選之。至選舉之方式,如未訂有議事規則時,得參照會議規範第
89 條規定,以舉手或投票選舉二種方式辦理。
正 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副 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本會北區
勞動檢查所、本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本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勞工檢查處、
勞工安全衛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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