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98 筆 / 現在第 3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安 1字第 101014586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11 條及會議規範第 89 條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成員應包括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其選任方式
應由雇主召集全體勞工直接選舉,或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主    旨:有關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之勞工選舉代表選任方式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1  年 7  月 10 日高市勞檢統字第 10170953500  號函。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勞工安全衛
              生委員會之成員應包括「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所稱「勞工選舉
              之代表」,其選任方式應由雇主召集全體勞工直接選舉,或由勞工共
              同推選之。至選舉之方式,如未訂有議事規則時,得參照會議規範第
              89  條規定,以舉手或投票選舉二種方式辦理。
正    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副    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本會北區
          勞動檢查所、本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本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勞工檢查處、
          勞工安全衛生處
共 98 筆 / 現在第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