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41 筆 / 現在第 25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職業字第 093002585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就業保險法相關法規暨解釋彙編(95年2月版)第 46-5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站僅為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之派駐單位,非行
政機關,依法不得為行政處分,應以各該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名義發文,不
應以就業服務站名義發文。
全文內容:一、本會 92 年 8  月 20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42357 號書函略以: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認定機關,……有關離職證明文件審核、就業
              諮詢、就業推介及非自願離職之認定等,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權
              責處理……。是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事務管轄權限僅為對「失業
              認定」做處理。另本局訴願審議委員會 92 年度第 2  次會議因就業
              保險法失業認定事件附帶決議事項略以:就業服務站僅為各公立就業
              服務中心之派駐單位,並非行政機關,依法不得為行政處分,故各就
              業服務站在為失業認定時,應以各該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名義發文,不
              應以就業服務站名義發文。
          二、所附範例格式,請貴中心於辦理失業認定業務,繕具行政處分書時參
              考使用。另本局 93 年 3  月 17 日職業字第 0930003813 號函(諒
              達)亦有行政處分書之類似規定,亦請參考。
          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失業認定,若有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請貴中
              心綜合服務區臨櫃人員切勿予以口頭答復或拒絕受理,仍請其依規定
              予以補件或函發行政處分書回復。
相關圖表:
共 41 筆 / 現在第 25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