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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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4)臺內勞字第 3488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因腦出血而致左半身機能殘障,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究係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抑依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
款之規定強制退休疑義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其中凡
          合於同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不
          得以資遣方式辦理。前經本部於 74.5.28  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二九八九
          八九號函釋在案,本案勞工已符上開規定,自應以退休方式辦理。

附    件:內政部
                                          七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74) 臺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中已符
          退休規定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
              。
          二、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予以
              強制退休,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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