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期間,請假謀職,並於他單位
就業加保未逾 14 日即自行離職,得否以原離職單位之非自願離職事由,
請領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乙案。
說 明:查本會 94 年 6 月 3 日勞保 1 字第 0940029183 號令已就勞工非自
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 14 日內自行離職時,放寬得以該次非自願離職
事由,申請失業給付。至所提尚未離職即至他單位就業,且於原單位非自
願離職時,仍於他單位就業加保者,因於其再就業之日起,已喪失失業勞
工之身分,自無法以原失業原因申請失業給付。如再予放寬,恐生從事二
份以上工作者,要求援引比照問題,爰本案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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