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31 筆 / 現在第 31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勞動二字第 5393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15-316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1年版)第 332-333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9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事業單位於有給休息時間舉行Y2K資訊年訓危機應變演練,應否依勞動
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工之工會疑義
全文內容:一  查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二七七二三號函釋
              事業單位於Y2K資訊年序危機關鍵期間處理必要之事項時,符合勞
              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所稱之「事變」,其目的在使
              事業單位於該年序危機事件之關鍵期間如需要長時間之檢測、現場待
              命及緊急搶修或於例假出勤處理時,得依上開規定為適法之處理。惟
              事業單位如能事先安排工作妥為處理,而不運用上開條文,亦屬可行
              。
          二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前段規定,勞動基準法所稱雇主
              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之部分。本案○
              ○○銀行於優於法令之休息時間舉行Y2K資訊年訓危機應變演練,
              如當日工作時間與上開演練時間合計未達八小時者,則無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二各項之適用。因此,事業單位欲使勞工於優於法令之休息時
              間工作,除徵得勞工同意外應否在通知工會,法無明定。

共 31 筆 / 現在第 3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