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摸彩、年節慰問、慶生會、敬老會等費用及午
膳營養補助之課免稅疑義釋復始說明。
說 明:一 營利事業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
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准免
予扣繳所得稅,前經本部 65.07.17 台財稅第三四七五八號函釋有案
。準此,凡辦旅遊、慶生會、敬老會摸彩活動等費用,可依上開函釋
規定辦理,免視為員工之薪資,並免扣繳所得稅。
二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費不同,可不
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惟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
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三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費,如營利事
業並未另行付伙食費或給付之伙食費併同該午膳營養補助費每餐不超
過新台幣六十元及每月在一千八百元以內者,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
得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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