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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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台灣省政府勞工處
發文字號: (84)勞一字第 154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6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要  旨:
恢復伙食供應,提供員工休息室及與雇主協商工資議價等事項可否為勞資
爭議之標的,仰或係屬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爭議案
全文內容:有關請雇主恢供應伙食部分,伙食供應係屬勞動契約應約定事項,如勞資
          雙方有事先約定,且訂明於勞動契約中,則因此發生爭資時,係屬權利事
          項之爭議時,依規定應循調解程序、司法途徑解決;反之,如未事實約定
          亦未明訂於勞動契約中發生爭議時,則應屬調整事項之爭議,依規定以調
          解、仲裁程序處理。至請雇主設置員工休息室及有工作內容改變,要求雇
          主協商工資乙節,係就現行之勞動條件主張如何調整之爭議,故其爭議係
          屬調整事項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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