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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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三字第 092006182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
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旨在維持勞工於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則按日計
酬勞工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仍應按日補償
主    旨:關於事業單位於暑假期間雇用之工讀生發生職業災害,其職業災害補償「
          原領工資」計算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府勞安字第○九二○一六一八三五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上開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
              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事業單位內不論全部時間工作勞工或部分
              時間工作勞工,於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其勞動力業
              已喪失,惟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均應予以維持。基此,按日計酬
              勞工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為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時,仍
              應按日補償。
          三、復查本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勞動三字第○○一五八八八
              號函(諒悉)略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係
              為特別保護職業災害勞工而課雇主應予補償之義務,故勞工受領職業
              災害補償之權利,依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因勞工離職而受
              影響。」故定期契約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
              規定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定期契約屆滿而受影響,有關原領工資數
              額補償事項,於醫療期間內仍應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正    本:台南縣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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