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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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勞動三字第 11812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24-42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3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7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09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5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補償疑
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職業災害工資補償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
          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之收入以維其正常生活,係以勞工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
          時為要件,本案陳君於醫療屆滿二年五個月後已開始工作已支領工資,核
          與前開規定不符,業經本會八十三年三月卅日 (83) 台勞動三字第一五七
          五一號函復貴局在案。至於勞工因職業災害喪失原有工作能力,由雇主指
          派其他工作,工資因而減少,該職業災害若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勞工
          因而遭受之損失,尚得向雇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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